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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 | 《基金基础知识》 | 《股权投资基金》 |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
1、ETF的信息披露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了按规定于次日(跨境ETF可以为次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1个交易日(跨境ETF可以次2个交易日)揭示。
2、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人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6、QDII基金净值信息披露频率要求
QDII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则需要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7、基金销售机构应妥善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持15年。
8、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包括: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9、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科目二《基金基础知识》
1、QDII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购买不动产。
②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③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④购买实物商品。
⑤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⑥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⑦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⑧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⑨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③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
1、基金运行期间,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①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②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④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2、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基金财务情况、项目运营和风险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有限责任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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