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是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基金市场参与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法规要求的核心考点之一,特别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要重点掌握,比较频繁出现在考题当中,本章总考核分值为19分左右,是基金法律法规重要章节,各位考生备考中务必引起重视。

核心考点梳理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 (1)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必须为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5)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的审批 | (1)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2)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3)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4)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 (5)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
“一参一控”规则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注意: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情形:
1.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2.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3.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的情形及其适用程序
(一)解散
(二)破产
(三)风险处置:包括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或者撤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程序中的各方职责
(一)管理人主要股东应召集其他股东及当事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也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三)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义务
经典原题
1、我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A.5000万元人民币
B.1亿元人民币
C.3亿元人民币
D.5亿元人民币
2、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担任,前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
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机构
Ⅲ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
D.Ⅰ、Ⅲ、Ⅳ
3、A公司在B公司控股占比20%,但不是第一大股东,那么A是()。
A.实际控制人
B.比例超过5%但是低于25%的主要股东
C.比例超过5%但是低于25%的非主要股东
D.比例低于5%的非主要股东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1)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C项
(3)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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