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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提供少量债权投资应基于合理商业理由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以下情形符合此目的的是()。

来源:233网校 2026-06-03 14:58:13

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提供少量债权投资应基于合理商业理由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以下情形符合此目的的是()。

A.股权投资交割后,目标公司因银行贷款利率较高,希望股东提供一笔五年期低息借款

B.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利用闲置资金,为其一家被投资企业提供长期借款以获取利息收入

C.股权交割前,目标公司账面资金紧张,需要少量短期借款

D.基金为有效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向多家公司发放短期借款来获取利息收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233网校独家解析,禁止转载】选项A:股权投资交割后,目标公司因银行贷款利率较高,希望股东提供一笔五年期低息借款。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降低目标公司的融资成本,但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而不是为了支持股权投资。因此,不符合“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要求。选项B: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利用闲置资金,为其一家被投资企业提供长期借款以获取利息收入。这种情况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而不是为了支持股权投资。因此,也不符合“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要求。 选项C:股权交割前,目标公司账面资金紧张,需要少量短期借款。这种情况下,基金提供短期借款是为了确保股权交割的顺利进行,是一种合理的商业安排,符合“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要求。 选项D:基金为有效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向多家公司发放短期借款来获取利息收入。这种情况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而不是为了支持股权投资。因此,也不符合“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要求。 综上所述,选项C是最符合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提供少量债权投资应基于合理商业理由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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