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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终止

2015年11月23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四、抵销

  五、提存

  1、提存的概念。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效果。

  六、免除与混同

  备考:2015年高级经济师备考简单题及答案 多选题 备考心得

责编:wxx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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