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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济师考试知识点:��的履行

2015年11月23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五�代��

  代��,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债�人债�实现时,债�人为�障自己的债�,�以自己的�义代�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的�利。

  �解释】代��与撤销�共�构���的�全制度。其中代��是针对债务人消��行使自己债�的行为,撤销�则是针对债务人积�侵害债�人债�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利,或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债�人债�的实现。

  代��图示:

  (债�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対丙的债� 被告

  1�代��行使的�件。债�人�起代��诉讼,应当符�下列�件:(1)债�人对债务人的债��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对债�人造��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以诉讼方�或者仲�方��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3)债务人的债�已到期;代��的行使�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人的债�是�到期,但是根�《��法解释》的规定,债�人在主张代��时,�求债�人的债�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金�抚�金�安置费�人寿�险�人身伤害赔�请求�等�利。

  2�代��诉讼中的主体�管辖。

  在代��诉讼中,债�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诉讼由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行使的法律效果 .

  债�人的债�就代��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利。

  (二)撤销�

  撤销�,是指债�人对债务人�少财产以致�害债�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利。

  撤销�图示:

  (债�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撤销�的申请人 申请撤销乙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或者无�转让财产,或者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而�让人知�该情形。

  1�撤销�的性质。

  撤销�的行使必须�一定的诉讼程�进行,故�称废罢诉�。债�人行使撤销�,�请求�益人返还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兼有请求�和形��的特点。

  2�撤销�的�立�件。根�《��法》的规定,债�人行使撤销�,应当具备以下�件:(1)债�人须以自己的�义行使撤销�。(2)债�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债�人对债务人的债��以到期,也�以�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人债�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到期�未到期��)放弃债�担�或��延长到期债�的履行期,对债�人造��害。(2)无�转让财产,对债�人造��害;(3)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人造��害,并且�让人知�该情形。

  3�撤销�的行使期�。撤销�自债�人知�或者应当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消�。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人的撤销��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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