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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10页纸
考点1: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主体 名称 效力层级
法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市**条例
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市**办法/规定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考点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考点3: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核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设立时,可采取出让或划拨。自登记时设立。附着的建筑
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抵押权(不转移财产占有):不动产自登记时设立。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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