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整体变化幅度约10%(点击查看教材变化>>),但新增/变更考点需重点关注。从往年考情来看,这类考点是高频出题方向,具体要关注哪些变化?我们逐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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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新增/变更考点归纳及备考策略
2026年二级建造师官方教材于8月26日正式上线了,网校也是第一时间进行了教材对比,法规科目整体变化不大,变化部分占比约10%。由于每年二建教材的新增或变动考点可能成为当年考查的重点,因此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考点是新增的,网校根据25年和26年教材的一个变化,帮助大家梳理一下新增考点的内容。
考点一:法律部门分类P2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赔偿法》 |
民法商法 | 《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 |
经济法 | 《建筑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
社会法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
刑法 |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备考策略】标红的法律为教材新增的,一般考法是对应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考点二:应税交易P24
应税交易 | (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3)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4)除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视同应税交易 |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
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考点三:税收优惠P25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备考策略】考点二和考点三都是企业增值税的内容,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变为《增值税法》,这个章节的内容整体调整,根据新课程学习本节。
考点四: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P89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备考策略】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是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这个内容进行了解。
考点五: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时的处理规则P136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考点六: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则P136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遵循交付原则。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考策略】考点五和考点六属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属于经常考查的内容范围,需要进行掌握。
考点七:租赁合同的标的物P141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如建筑施工中的挖掘机、混凝土搅拌车、塔式起重机等有形动产,也可以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备考策略】教材增加了关于有形财产的举例,考试可能会从哪些可以是租赁物标的物的角度进行考查。
考点八:“买卖不破租赁”原则P144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即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
(3)租赁物被买卖,即原出租人将租赁物卖与他人;
(4)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还应注意:不影响租赁关系的不仅仅是“买卖”,还包括如赠与、以物易物等所有引起所有权变动的行为,对原租赁关系均不产生影响。
【备考策略】该内容为教材删除又补回来的内容,说明该内容属于需要掌握的内容,掌握其原则以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
考点九: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P16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建质规〔2024〕5号)规定,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⑤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备考策略】这个内容是考查的重点内容,在2022版的基础上进内容细化以及增加了第⑤点。
考点十: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P166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施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施工企业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备考策略】安责险的内容属于考查点,需要进行掌握。
考点十一:政府对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P17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备考策略】这个属于一般性内容,进行理解。
考点十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P181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考点十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P18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考点十四: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P182
1)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5)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灭火救援
【备考策略】考点十二、三、四属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法规考试涉及的考点大概1~2分,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稍有涉及,可以了解一下。
考点十五: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P204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无障碍内容的编制深度,鼓励开展无障碍专项设计,明确无障碍流线及设施配置(位置、数量、面积、选型、色彩等)具体要求;推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置无障碍设计专篇,细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说明、必要的点位大样详图等内容。鼓励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选用安全耐久、功能适配、性能优良的产品和材料,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推动结合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等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施工单位应结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加强无障碍设施施工及产品的质量检查与监督。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经验收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1)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2)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3)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4)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依法对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备考策略】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整个小节的变化都是基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容的补充,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稍具可考性,了解一下,具体内容根据老师课程讲解学习。
考点十六:依法实行工程监理P212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备考策略】新增内容,具有可靠性,需要掌握。
考点十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治P239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备考策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本小节的变化是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对内容进行补充,非重点内容,可不掌握。
考点十八:受国家保护的文物P249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文物受国家保护。该法所称的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备考策略】这个考点喜欢考查具体的形容词描述,新教材对于该内容刚好有调整,需要进行掌握。
考点十九: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要求P25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备考策略】表述有变化,稍作了解
考点二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资保障P267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企业要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
【备考策略】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这小节的变化主要是新增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和支付保障,属于紧跟实事的内容补充,可稍作了解。
考点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P270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主体,需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保障专项经费。
【备考策略】新增以上内容,稍作了解
考点二十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P270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实施分级监督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考点二十三:对未成年工保护的基本规定P274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岗位依据。
【备考策略】考点二十二和考点二十三为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这个不属于考试的重点内容,稍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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