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其中填空型选择题在历年真题中经常对有关于数字以及时间型的考点进行命题考核,该部分属于较简单的一类,其分数是比较容易拿的。但是,如果遗漏没有看到相关知识点,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则对数字的考核 ,没什么逻辑推理可言 ,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便于考生记忆,特对法规科目中相较而言重要的数字、时间型考点,依据考试用书的排版顺序, 按章节进行提炼汇编。
通常 ,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 ,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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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承包期:耕地为 30 年;草地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为 30 年至 70 年。
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知识产权的期限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 3%。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 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9、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 100 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 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1、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①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④被撤回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6、建造师的注册
(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延续注册的,有效期 3 年。
(3)变更注册: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不予注册的情形: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⑩年龄超过 65 周岁。
7、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③因非承包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8、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9、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险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0、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第 3 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延期开工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4、核验施工许可证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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