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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律部门分类
七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民法典》、《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土地管理法》);经济法(《建筑法》);社会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考点2:法的具体形式(共七类)
形式 | 制定主体 | 名称 | 效力层级 | |
法 | 宪法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法 | ||
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省/市**条例 | ||
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部委 | **办法/规定 |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省/市**办法/规定 | ||
国际条约 |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 |||
考点3:《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考点4:法的效力层级
1)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6: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1、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地役权
①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①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④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 不得抵押的财产 |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交通运输工具 | • 土地所有权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⑤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4、占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7:著作权制度
1、著作权的归属:单位作品(招投标文件)归单位;委托作品如未约定属于受托人;一般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特殊职务作品(设计图纸),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2、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8:专利权制度
1、《专利法》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专利权的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考点9:商标权制度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考点10: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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