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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日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11月2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山东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请于12月1日至2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山东省内异地报考的,请回户籍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两份;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证明;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6张。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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