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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日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我省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声讯电话:168398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提交2代身份证)。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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