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 | (1)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公司法》第27条; |
7.【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 |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8.【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 | 1.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剩、利) | 《公司法解释三》第16、17条 |
9.【出资评估】 | 1.出资时未评估的处理:(1)进行评估,若不足,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足)。(2)该股东补足出资+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限权新、剩、利;发起人连带 | 《公司法解释三》第9、15条 |
10.【出资期限】 | 1.由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可延长 | 《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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