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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锦!2019年法考主观题:商法核心法条汇总(上)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0月11日
导读: 随着法考的脚步越来越近,许多小伙伴们反映知识点却越背越多了。别担心,我们为大家精心归纳了商法历年核心法条和重点考点,记得收藏噢!


6.【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

(1)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权利自出资财产交付时开始享有。已交付,未登记,有股权;已登记,未交付,无股权
(3)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27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7.【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
(2)对公司:补足+发起人连带
(3)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8.【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

1.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剩、利)
2.全部未出资+催告+股东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16、17条

9.【出资评估】

1.出资时未评估的处理:(1)进行评估,若不足,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足)。(2)该股东补足出资+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限权新、剩、利;发起人连带
2.公司成立后发现评估有误,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1)属于出资不实。(2)该股东补足出资+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限权新、剩、利;发起人连带
3.股东出资后,因客观情况导致非货币财产贬值的,不承担补足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9、15条
《公司法》第30条

10.【出资期限】

1.由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可延长
2.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破产、瑕疵股权转让
3.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
《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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