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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5:25

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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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虽然乙公司对“善福100”申请了注册商标,但甲公司的“陈氏善福铺”起源早于乙公司,使用早于乙公司,所以甲公司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公司在其网站记载善福铺历史等内容都是甲公司的真实信息传递,不涉及损害其商誉的情形。       D项:说法正确,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乙公司登载本属于甲公司的相关信息,自己并没有这些历史属于虚假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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