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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0:20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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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丙强行进入甲的房屋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项: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涉及“连环请求权”模型。债务已届清偿期且甲无力清偿,乙银行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完成拍卖,此时房屋由丙无权占有,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即乙银行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故B正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代位权也是连环请求权,但其标的物只能针对金钱债务,标的物是实物时,适用指示交付。甲对丙享有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不是金钱债权,故不能使用代位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对无权占有人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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