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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1:01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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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审查判断。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刑诉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证人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形,或者虽然证人拒不到庭,但是法庭通过审查其证言笔录能够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的,该证人证言仍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B项:符合题意,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和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当事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后,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上述规定,B选项中因为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因此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项:符合题意,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证据用作刑事证据仅限于实物证据,C选项中的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不能用作刑事证据,因此,不得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刑诉解释》第76条的规定,被害人陈述强制排除的情形包括:(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本案中,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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