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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49:57

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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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正式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王某老伴与子女间不可能享有正式的解释权。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解释都属于文义解释。       C项:说法正确,当选。王某的“打油诗”遗嘱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在自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主作出的,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目前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的法律解释位阶是: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文理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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