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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0:20

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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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说明,我国《物权法》实行区分原则,即合同无效的,物权不发生变动,但物权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那么,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丙乙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据此可知已经查封的物品由于法律上不可履行,所以不可抵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丙不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其只是以其提供的房屋提供抵押。虽然房屋之后被依法查封,之前的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丙仅仅是以其房屋价值为限向乙提供担保。       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丙没有依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违反了合同的义务,由此给乙带来的损失,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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