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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1:15

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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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A项:说法正确,当选。指派专人对被害人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符合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符合证人保护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不属于一般证人,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不符合证人保护的规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因此,对于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卧底侦查人员丁,如果出庭作证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必要时,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其证言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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