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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民法核心考点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作者:233网校-山渐青 2022-04-07 10:00:23
导读: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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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

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该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点拨】①管理人误以为他人事务是自己事务而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同时有为自己利益的意思,不影响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判断标准:

①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存在利益。

②根据一般社会观念,管理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对被管理人确实存在利益。

③管理人的行为应该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例外:被管理人的意思违背公序俗;

被管理人获得管理利益。

2.客观要件: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应是他人的事务

【点拨】①管理人误以为A的事务是B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其管理的仍是他人的事务,故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②未达到管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3.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①被管理人曾经对被管理事务的管理方案、方法作出明示的,从其明示。

②被管理人没有明示的,在能够通知被管理人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通知。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的指示。

③被管理人没有明示,且无法通知时,应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选择管理方案、方法。

【注意】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但是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2.谨慎管理义务。                

谨慎管理义务是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人

造成损害的义务。违反谨慎管理义务的主观标准:管理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注意】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管理人的义务:                

1.被管理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

2.被管理人应适当补偿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                

【点拨】管理人管理事务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的除外。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

1.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2.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3.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                

(1)得利人获得利益;

(2)受损人遭受损失;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均没有法律依据。

2.消极要件:                

以下几种情况,即使符合不当得利的积极要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返还规则

1.不当得利的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产生了新物时,不当得利人应当将不当得利的原物和新物一并返还

2.不当得利的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毁损灭失:

善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以返还时的利益为限,即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范围为限,即负赔偿责任

【点拨】善意得利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是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恶意不当得利人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是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损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是,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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