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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民法核心考点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作者:233网校-山渐青 2022-04-17 00:00:11
导读:2017年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备考到的频率有所增加。《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决议规则”有全新规定,值得各位考生重点关注。
考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的范围

1.经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专有权

概念:专有权是指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专有权的客体:

①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享有的车位、车库;

③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专有的绿地;

④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予房屋登记的摊位;

⑤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

专有权的限制:

1.住宅商用的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公约;

(2)经“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利害关系业主”包括:

①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②本建筑区划内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本栋建筑物之外的其他业主。

【注意1】住宅商用的业主,不得以其改变用途未实际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业主”而进行抗辩,即“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住宅商用不需要理由。

【注意2】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法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告知义务

(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2)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共有权

概念:共有权即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共有权的客体:

1.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建筑结构;

(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点拨】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均为共有部分。

2.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5.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7.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纯收入。

【点拨】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1)原则上归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使用;

(2)在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开发商可以对外租售。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获得的利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用于业主的共同福利。

业主对共同部分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

(2)分享共有部分的收益、分摊共有部分的费用;

①分摊、分享的比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例如:小区业主不得以无须物业服务而拒付物业费。

(3)业主应当以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4)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依附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点拨】①共有权不得脱离专有部分所有权而独立取得、独立转让、独立抛弃;②专有部分转让的,共有权随之转让。

 

共同管理权

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组织机构:

管理权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意思形成机构;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业主组成的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与组织机构的关系:

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1.参与表决人数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一般表决事项

(1)表决事由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③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2)通过比例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特别表决事项

(1)表决事由

①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③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通过比例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点拨】专有部分面积与业主人数的认定规则:

①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际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②多人拥有一套:面积按一套计算,人数按一人计算;

③一人拥有多套:面积按多套计算,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的代表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于个别业主损害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真题历练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1.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据此,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之所有权归属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约定通过出售或附赠等方式归业主所有,购房合同未约定归业主所有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之外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而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题中,地下停车场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所有权归属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不属于业主共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业主共有。故A选项错误。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虽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仍系一种独立的所有权,业主向业主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对开发商用于出租的200个地下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蒋某的需要。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通说观点,没有独立产权证的车位(车库),可认定为房屋的从物;但有独立产权证的车位(车库),并不是房屋的从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往往有独立的产权证,非房屋的从物。因此,某业主仅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并不伴随房屋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故D选项错误。

2.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233网校答案:A,B,C                            
233网校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第一句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此,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未经蒋某同意,业主田某不得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故A选项正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第二句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即使蒋某与田某不是一栋建筑物内的业主,若蒋某能证明田某将住宅改为茶馆将使自己的房屋价值、生活质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不利影响,则未经蒋某同意,田某即不得将其住宅改为茶馆。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第二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须经“所有”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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