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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核心考点二 民事权利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3-07-11 1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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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权利内容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物权;②债权。

人身权

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①人格权;②身份权。

权利作用

支配权

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债权请求权;②物权请求权;③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

抗辩权

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诉讼时效抗辩权;②先诉抗辩权;③合同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

当事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撤销权;②抵销权;③追认权等。

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

绝对权
(对世权)

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物权;②人身权等。

相对权
(对人权)

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主要包括:债权。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各权利的地位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各权利的地位

原权利

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救济权

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济性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

专属权

只能由权利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结婚;②离婚等。

非专属权

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转让、继承的权利。

权利是否现实取得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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