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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核心考点十一 用益物权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3-10-24 08:37:43

一、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 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3.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4.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

二、民法典中重要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 在流转过程中,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点:

第一,流转的对象限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第二,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时应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六,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再流转。

4. 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担保,需注意:

第一,抵押对象限于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不得担保;

第二,担保物权人限于金融机构;

第三,其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

定义

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效力的权利。

设立

①地役权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征

从属性

①地役权随土地一同被他人获得;

②地役权随土地一同被转让;

③地役权随土地一同被抵押。

消灭

①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居住权

定义: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予以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

用益物权

权利性质

用益物权(处分行为)

债权(负担行为)

要式否

书面合同(遗嘱)

租期6个月以上须采用书面形式

期限

无限制

不能超过20年

登记效力

登记生效

登记备案

有偿否

原则无偿,可有偿可无偿

有偿

权力限制

绝对禁止: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相对禁止: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

有约从约,无约不得擅自转租

消灭

期限届满或死亡

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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