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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有用了!民诉法第三人考点总结及真题解析,必看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09-14 17:23:36
导读:法考倒计时开始啦,大家是不是都开始背诵了呢?但是背诵没有重点、不知道考哪里?别担心,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备考大杀器——学霸笔记,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效率,高效复习,更省时、省力、省心!

一、知识框架

第三人.png

二、考点总结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

诉讼地位

相对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①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②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③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1)无权: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2)附条件享有的权利:①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②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结果 ①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上诉

三、学霸笔记

1.有独三作为有独三之诉的原告,只能以自己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追加。

2.有独三之诉是以有独三为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构成的一个独立的诉,与本诉相互独立,且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被撤销。

3.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无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5.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但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6.无独三是否有权上诉和签收调解书需要看其是否承担义务。

7.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第三人为原告,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一个新的诉,其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原裁判,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四、典型真题

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故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或法院通知方式参加诉讼。因此,A项正确。 

B选项错误。尽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当事人,其诉讼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本诉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属于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B项错误。 

C选项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都可以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在有独三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就不承担责任;在无独三参加诉讼并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就无需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有独三的诉讼行为和无独三的诉讼行为都可以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项错误。 

D选项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D项说法过于绝对,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法院判决乙承担责任,那么乙可以提起上诉。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单选题)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A选项错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丙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因此,A项错误。 

B选项错误。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丙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原告,因此,B项错误。 

C选项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乙和丙同为所继承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乙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在乙、丁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 

D选项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丙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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