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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十四 典型票据行为

作者:233网校-法外狂徒甘十二 2023-05-06 09:37:14
导读:法考商经法典型票据行为有哪些?

法考商经法核心考点十 典型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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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字样(表明汇票、本票或支票);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⑤确定的金额;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⑥付款人名称;

⑦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非必须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③付款期限

(未记载付款期限的,见票即付)

 二、背书

概念

①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无效;

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③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类型

特殊的转让背书

①禁转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除对于自己直接后手负责外,对于由该后手依据背书方式转让而取得票据之人,不负责任。

②期后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③回头背书

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只能向回头背书范围以外的前手追索。

非转让背书

①质押背书

②委托收款背书

 三、保证

成立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②未记载被保证人的:

A.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B.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

A.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B.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

②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A.票据形式欠缺:如票据无效;

B.票据保证方式欠缺:如保证人没有签章

③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④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偿债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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