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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6-24 15: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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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这三种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上述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这些权力。

0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1、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2、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0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

3、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集体独立;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每一级法院独立,法院整体独立。

0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包括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0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法院的判决必须依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注意】无罪推定原则,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该原则的精神。

06认罪认罚从宽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一)含义

1、认罪:

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无需认可指控的罪名)。

②犯数罪,仅供述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可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作从宽处理。

2、认罚:

①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注意认罪认罚,但是拒不悔罪的,不适用本原则。

②虽表示认罚,但是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能适用本原则。

3、从宽:

①实体上从宽处罚,程序上从简处理。

②“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

③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二)体现

1、侦查阶段:

①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犯嫌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③犯嫌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可以撤销案件。

2、审查起诉阶段:

①检察院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犯嫌的法代、诉讼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不签署)

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3、审判阶段

①审判员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有例外)

④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07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定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处理

1、立案阶段:①-⑥不立案。

2、侦查阶段:①-⑥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①-⑥不起诉。

4、审判阶段:①,宣告无罪;②-④,终止审理;⑤,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判程序宣告无罪,不能确定是否无罪,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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