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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四章新增与变动总结

作者:233网校-助人者 2023-04-21 14:11:39
导读:2023版新教材中第四章有哪些变化,考生复习时需要注意变化点。下面和大家一起看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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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家庭赡养与扶养

【修改】

(1)家庭赡养:护理、照料、安排住房、耕种承包地、精神慰藉、赡养协议

(2)不得侵犯老年人婚姻自由、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3)扶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义务

(4)监护:协商确定老人自己的监护人

(5)赡养人、抚养人的责任

(6)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政策

2、社会服务

【修改】

(1)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2)依法兴办养老机构

(3)健全养老服务相关制度

(4)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5)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

(6)发展老龄产业

3、宜居环境

【修改】

(1)制订宜居环境规划

(2)制定宜居环境建设标准

(3)推动宜居社区建设

02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一)、基本原则

【新增】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三项基本原则。

(二)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人身和人格权益

【修改】

(1)享有人身自由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4)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5)禁止对妇女实施性侵害

(6)妇女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7)恋爱等亲密关系中的女性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8)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

(9)妇女享有生育权

(10)国家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11)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

2、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修改】

1、政府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责任

2、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聘)中歧视妇女

3、男女同工同酬

4、妇女与男性的晋升和培训机会平等

5、特殊劳动保护权

6、社会保障权

7、政府对困难妇女的关爱服务责任

3、财产权益

【修改】

(1)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享有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3)享有继承权

4、婚姻家庭权益

(1)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3)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4)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5)妇女享有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6)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注意】

根据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进行较大调整。需要重点关注人身和人格权益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生育权;财产权益中的继承权;婚姻家庭权益中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妇女享有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措施

【新增】

1、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对求助妇女的救济

2、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害的救济

3、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受害妇女的救济

5、检察机关对受害妇女的救济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害妇女的救济

三、未成年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途径

【修改】

途径

内容

家庭保护

家庭监护;家庭教育;身心健康保障;委托照护

学校保护

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工作制度;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

社会保护

明确社会保护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提供多样化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服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明确公共场所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

强化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

确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的从业查询制度;

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网络保护

明确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引导监督的责任;

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

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控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机制;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处置机制

政府保护

细化政府职责;

加强政府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国家建立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

司法保护

加强司法机关专门化建设;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

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法律责任

【新增】

(1)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3)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4)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5)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超市等场所运营单位、旅馆等住宿经营者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8)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9)信息处理者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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