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科目第五章真题统计及真题考点汇总:
一、真题统计
| 章节 | 单选(题数) | 多选(题数) | 合计(分值) |
|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 15 | 5 | 25分 |
二、真题考点整理:
真题考点1: 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调整
(1)因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15%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参考: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真题考点2: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 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
2.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的,应按实调整。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①承包人原因,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加,不调:减少,调整:②)发包人原因,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加,调整:减少,不调:③非双方原因,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变化,按实调整。
真题考点3: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
(1)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实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
(2)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关键线路上;非关键线路上,增加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措施项目费用中)。
措施项目调整额=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总工期×延长或缩短工期
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真题考点4: 新增工程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2.考虑下列差异因素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1)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
2)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
3)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不平衡报价)4)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报价浮动率)
真题考点5: 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适合采用计日工计价的项目:不能依据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极端变化的:进行紧急工程引起的修复;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的更换材料费用: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测试运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按工程变更计量与计价)。
2.计日工项目费用的处理
(1)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再计算其措施项目费用。
(2)承包人应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真题考点6: 物价变化的调价方法--价格信息调差法
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较高者。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较低者。
(三)不应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
(1)施工耗材费。
(2)中小型工具使用:
(3)措施项目费用。
(4)除按规定调整燃料动力费外,其他施工机具使用费。
(5)除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
(6)变化幅度未超出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
(7)管理费及利润。
(8)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
真题考点7: 常见的工程索赔事件类型和可索赔内容
1.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的索赔(经济损失+费用增加+工期延误+利润)
(1)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2.发包人原因事件引起的索赔(直接费用增加+工期延误(不包括利润))
(1)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
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注:施工期间发现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不利物质条件,也可归为发包人原因事件,
3.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1)可以获得的补偿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上述第1)、第2)项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异常恶劣气候也可视为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3)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索赔的计算
1.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企业)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利润、分包费用等。
1)人工费:额外工作、加班、人工单价政策性调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效降低、非承包商原因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2)材料费:索赔事件引起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可以赔,自身原因不可以索赔。
3)施工机具使用费:自有设备: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其他费;租赁设备:台班租金+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具进出场费。
4)总部(企业)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X总部管理费比率(%)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2)比例计算法。3)网络图分析法:超过关键工作或非关键工作的总时差:未超过总时差,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不可工期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①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②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③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④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无补偿。
真题考点8: 预付款
(1)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按照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30%。
(2)公式计算法
工程预付款数额=年度工程总价x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x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年度施工天数按 365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2.预付款的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即起扣点=承包工程合同总额-工程预付款总额/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但是,显然不利于发包人资金使用。
3.预付款担保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扣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4.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有权新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考点9: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算
1.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
2.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 80%。
3.按规定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是暂付工程价款,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按计算确认的结果相应调增或调减。
4.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或减轻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的整改义务,施工过程结算也不应影响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
5.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
(1)累计已完过程结算款:累计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金额/措施项目费的金额/其他项目费的金额/调整的金额/应计算的增值税。
(2)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3)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已支付进度款/应扣减的金额。
真题考点10: 竣工结算
1.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质量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①竣工结算价款总额。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金额。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3.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协商确认下列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尖。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费用,
(5)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价款。
(6)发包人应扣减承包人的价款。
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核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并核算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赔偿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其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真题考点11: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
报价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他费用、利润和风险费组成。
其他费用包括分包费、暂定金额、开办费等。
(1)分包费。两种处理方法:1)分包费计入直接费:间接费包含对分包的管理费:2)分包费与直接费间接费并列:分包费中增加对分包商的管理费。
(2)暂定金额。承包人无权使用此金额,而是按工程师的指示来决定是否动用。
真题考点12: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争议评审、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真题考点13: 合同价款纠纷的出来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不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题考点14: 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重新计量,可作为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同价款的依据。但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合同图纸的差异视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合同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的差异视为工程变更。
(2)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可按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真题考点15: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相关概念
(1)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真题考点16: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变更、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物价波动以及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等事项。教材P279-P282。
真题考点17: 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处理
1.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由于材料暂估价为税前单价(不含增值税),而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下列规则替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材料暂估价应以材料采购中标税前价格替代原材料暂估税前价格。
(2)专业分包工程应以招标中标含税价格替代原专业工程暂估含税价格。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2.招标组织及费用承担方式
(1)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2)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签约合同价中)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3)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处理
(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2)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参照新增工程的相关规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真题考点18: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解除合同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确认下列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价款的支付当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超出了应支付的金额的,承包人应在确认结算价款后的约定时间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费用。
(5)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价款。
(6)发包人应扣减承包人的价款。
(7)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价款。
2.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核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并核算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赔偿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复核意见,并办理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其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退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索赔费用可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支付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真题考点19: 总承包服务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反对。如承包人接受,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并相应调整综合单价和总承包服务费
(1)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安装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x(1+损耗率)x(1+管理费费率)x(1+利润率)
(2)应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2.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应调整综合单价和总承包服务费。
(1)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
真题考点20: 质量保证金的预览与返还
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真题回顾
1、关于新增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单价的确定不考虑与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差异带来的采购批量影响
B.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应与合同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单价保持一致
C.新增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应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的后期拆除费用
D.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选项B错误,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并不一定与合同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单价保持一致。
选项C错误,新增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应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但不特别指出后期拆除费用。
选项D正确,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2、某地区2025年上半年新建学校的教学楼、行政楼、宿舍楼、实验楼、其他建筑的基期报告期造价指标及总投资额如下表所示。则该地区新建学校的报告期造价综合指数是( )。
A.1.017
B.1.019
C.1.025
D.1.026
3、下列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的是( )。
A.对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
B.始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C.承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D.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选项B错误,始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选项C错误,承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选项D正确,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
4、【单顶选择题】关于缺陷责任期期限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最短不少于2年
B.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C.从支付竣工结算款之日起计
D.从竣工决算的批复之日起计
选项A错误,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缺陷责任期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