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及计价征
1.计价的单件性:产品的单件性决定了每项工程都必须单独计算造价。
2.计价的多次性:多次计价是一个逐步深入和不断细化,最终确定实际工程造价的过程。
3.计价的组合性:建设项目的组合性决定了工程计价的逐步组合过程。工程造价的组合过程是: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总造价。
4.计价方法的多样性:投资估算方法有设备系数法、生产能力指数估算法等,概子预算方法有单价法、概算指标法和类似工程预算法等。
5.计价依据的复杂性:
设备和工程量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有关标准等 |
人料机等实物消耗量 |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子预算定额、造价指数、有关标准等 |
工程单价 | 人工单价、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指数、有关标准等 |
设备单价 | 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进口设备关税、有关标准等 |
措施费、间接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相关费用定额、有关标准指标 |
政府规定的税、费等 | |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涵
1.按照国际造价管理联合会给出的定义,全面造价管理是指有效地利用专业知识与技术,对资源、成本、盈利和风险进行筹划和控制。
2.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成本之和,包括策划决策、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及拆除回收等各阶段费用。造价最小化指导建设工程投资决策及实施方案的选择。
3.全过程造价管理:包括工程策划决策及建设实施各阶段。
4.全要素造价管理:建设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绿色目标的集成管理。核心是按照优先性的原则,协调和平衡工期、质量、安全、绿色与成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5.全方位造价管理:从管理主体角度考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任务,还应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及有关监理、咨询单位的共同任务。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 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决策完成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 |
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 主动控制强调预控为事先控制,被动控制为事中和事后控制:偏离一纠偏一再偏离一再纠偏就是被动控制 | |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 组织措施 | 定岗定责,职责分工 |
技术措施 | 多方案比选、审查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 | |
经济措施 | 动态比较造价计划值和实际值,审核费用支出 | |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 ||
建筑法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许可期限:
内容 | 时间 |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 3个月 |
开工延期的时间 | 3个月(可延期两次) |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 1个月 |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 满1年 |
3.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方式 | 依法实行招标发包,不适合的也可以直接发包 |
禁止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
行为 | 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
4.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资质 |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联合承包 | 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5.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 | 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禁止行为 | 禁止转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资质范围内承揽;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3)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4.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
(1)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方法:(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2)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6.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章);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立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给钱);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招标
1.招标方式: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4.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5.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8.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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