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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1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造价信息网 2011-09-13 15:55:00
导读:湖北2011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间为:每年上半年5月4日—25日,每年下半年10月8日—25日。延续注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11月25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登陆”界面,申请密码进行身份确认,进入个人申报系统;
  2、进入系统后,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等填写清楚,并将相关证件、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到对应栏目后,进行网上数据上报;
  3、打印《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省直单位一式二份,市、州单位一式三份)交聘用单位盖章后,连同书面材料一起到注册机构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当年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复印件;
  (7)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要核对原件;
  5、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省直、中央在汉单位初始注册人员到省建设厅申报注册,市、州所属单位初始注册人员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注册。
  6、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核对有关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同时审核网上申报资料(由初始注册人员提供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系统),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初始注册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初始注册书面材料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三)受理时间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间为:每年上半年5月4日——5月25日,每年下半年10月8日——10月25日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等相关栏目填写清楚,并将相关证件、证明原件扫描上传到对应栏目后,进行网上数据上报。
  2、打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省直单位一式二份,市、州单位一式三份)交聘用单位盖章后,连同书面材料一起到注册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3、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两年来的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
  (4)继续教育证明情况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复印件;
  (7)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要核对原件;
  4、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到省建设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各地造价工程师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核对原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延续注册书面材料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受理时间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11月25日
  附件: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网上办理流程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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