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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2023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思维导图.pdf

导读:2023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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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1

    制 度 概 述

    概念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 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等 依法享有的权利。

    狭义:文学产权(著作权及其领接权),工 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 商号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权等。

    性质 民事权利:新型权利、法定权利、无形财产权、私权。

    客体具有无形性

    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政策 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和项目。

    制度体系 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利用、管理制度。

    法律制度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制度。

    取 得 与 保 护

    取得 原始取得 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国家的授权行为

    继受取得 合同转让+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保护

    保护模式 双轨制(行政+司法)

    保护范围 权项范围的“界定”+效力范围的“限制”

    侵权行为

    1.未经授权,在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 2.伪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3.变相利用; 4.未经授权,在各种名称中使用;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 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法律救济 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知识产权鉴 定的技术事 实认定作用

    包括,与发明创造、商标、作品、商业秘 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 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客体相关的鉴定

    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 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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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1

    制 度 概 述

    概念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 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等 依法享有的权利。

    狭义:文学产权(著作权及其领接权),工 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 商号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权等。

    性质 民事权利:新型权利、法定权利、无形财产权、私权。

    客体具有无形性

    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政策 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和项目。

    制度体系 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利用、管理制度。

    法律制度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制度。

    取 得 与 保 护

    取得 原始取得 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国家的授权行为

    继受取得 合同转让+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保护

    保护模式 双轨制(行政+司法)

    保护范围 权项范围的“界定”+效力范围的“限制”

    侵权行为

    1.未经授权,在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 2.伪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3.变相利用; 4.未经授权,在各种名称中使用;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 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法律救济 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知识产权鉴 定的技术事 实认定作用

    包括,与发明创造、商标、作品、商业秘 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 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客体相关的鉴定

    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 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2

    管 理 与 运 用

    管理的分类 主体、客体、内容

    管理机构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4年12月成立)

    国家标准 3个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

    管理体系

    构建步骤 ①贯标筹备②调查诊断③框架 构建④文件编写⑤教育培训⑥ 实施运行⑦评价改进

    外部认证

    ①未列入认证目录的不 能实施第三方认证; ②认证程序:初次认证 审核→获证后监督审核 →再认证审核; ③认证机构、人员均需 有相关资质(通用性/专 业性要求、CCAA注册)

    运用 定位:知识产权工作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

    知识产权许可(普通、独占、排他、开放)+转让

    公 共 服 务

    特征:普及性、帮扶性、指引性、便利性、支撑性

    发展现状

    政策体系

    1.习近平总书记:打通知识 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 理、服务全链条,构建便民 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 系。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 见》

    平台建设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

    信息服务 基础数据利用更规范;信 息化服务能力提升。

    资源供给 数据信息供给;公共服务平台和工具;咨 询服务和公益援助;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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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2

    管 理 与 运 用

    管理的分类 主体、客体、内容

    管理机构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4年12月成立)

    国家标准 3个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

    管理体系

    构建步骤 ①贯标筹备②调查诊断③框架 构建④文件编写⑤教育培训⑥ 实施运行⑦评价改进

    外部认证

    ①未列入认证目录的不 能实施第三方认证; ②认证程序:初次认证 审核→获证后监督审核 →再认证审核; ③认证机构、人员均需 有相关资质(通用性/专 业性要求、CCAA注册)

    运用 定位:知识产权工作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

    知识产权许可(普通、独占、排他、开放)+转让

    公 共 服 务

    特征:普及性、帮扶性、指引性、便利性、支撑性

    发展现状

    政策体系

    1.习近平总书记:打通知识 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 理、服务全链条,构建便民 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 系。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 见》

    平台建设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

    信息服务 基础数据利用更规范;信 息化服务能力提升。

    资源供给 数据信息供给;公共服务平台和工具;咨 询服务和公益援助;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3

    国 际 保 护 制 度

    主 要 原 则

    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 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同等待遇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准则

    主 要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保 护 条 约

    按性质

    实体性条约

    ①《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世界 性的多边公约,缔约国组成保护产 权联盟,即巴黎联盟,其确立了三 条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 先权原则、共同遵守的规定 ②《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 著作权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

    在多国获得 知识产权保 护的条约

    ①《专利合作条约》,只对《巴 黎公约》成员开放,我国已加入 ②《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 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开 放,我国已加入 ③《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 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相关国际分 类的条约

    ①《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 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②《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 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按主体

    专利

    《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 定》、《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 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商标 《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 《商标法条约》、《尼斯协定》

    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 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 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 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 尔公约》

    综合性

    《Trips协定》,涵盖了几乎所有知 识产权相关主题,属于世贸组 织“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规范 和扩展了缔约方那个的国际义务, 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机制与争端解 决机制 以《Trips协定》生效为标志,知识 产权制度进入了高水平保护、高效 率推行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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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基 础 3

    国 际 保 护 制 度

    主 要 原 则

    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 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同等待遇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准则

    主 要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保 护 条 约

    按性质

    实体性条约

    ①《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世界 性的多边公约,缔约国组成保护产 权联盟,即巴黎联盟,其确立了三 条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 先权原则、共同遵守的规定 ②《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 著作权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

    在多国获得 知识产权保 护的条约

    ①《专利合作条约》,只对《巴 黎公约》成员开放,我国已加入 ②《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 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开 放,我国已加入 ③《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 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相关国际分 类的条约

    ①《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 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②《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 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按主体

    专利

    《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 定》、《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 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商标 《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 《商标法条约》、《尼斯协定》

    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 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 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 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 尔公约》

    综合性

    《Trips协定》,涵盖了几乎所有知 识产权相关主题,属于世贸组 织“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规范 和扩展了缔约方那个的国际义务, 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机制与争端解 决机制 以《Trips协定》生效为标志,知识 产权制度进入了高水平保护、高效 率推行的新阶段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权 利 要 求 书

    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

    保 护 范 围

    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有)

    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 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前序 主体名称、主体与 最接近现有技术共 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 “其特征是……” 区别于最接近的现 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可以有)

    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小于其从 属的独立权利要求

    引用+限定

    固有要求: 清楚的限定专 利保护范围

    四类不 清楚

    ①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 达要求保护的客体类型 ②术语不清楚 ③从属关系不清楚--引用 不当 ④范围指向不清楚

    以说明书 为依据

    两类 问题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从 说明书中得出

    权利要求概况不当: 概况不能解决的方案、无法预测其能 解决、形式支持、功能性限定、缺少 必要技术特征<仅针对独立权利要求>

    说明书 构成 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有益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外 观 设 计

    图片或照片

    可以对产品的局部或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类型:正投影视图、放大图、剖视图、状态变化图、使用 参考图、组件产品的标示图、成套产品的表示图

    简要说明 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图片或照片(专利公报出版)、 局部(若申请的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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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权 利 要 求 书

    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

    保 护 范 围

    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有)

    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 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前序 主体名称、主体与 最接近现有技术共 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 “其特征是……” 区别于最接近的现 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可以有)

    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小于其从 属的独立权利要求

    引用+限定

    固有要求: 清楚的限定专 利保护范围

    四类不 清楚

    ①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 达要求保护的客体类型 ②术语不清楚 ③从属关系不清楚--引用 不当 ④范围指向不清楚

    以说明书 为依据

    两类 问题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从 说明书中得出

    权利要求概况不当: 概况不能解决的方案、无法预测其能 解决、形式支持、功能性限定、缺少 必要技术特征<仅针对独立权利要求>

    说明书 构成 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有益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外 观 设 计

    图片或照片

    可以对产品的局部或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类型:正投影视图、放大图、剖视图、状态变化图、使用 参考图、组件产品的标示图、成套产品的表示图

    简要说明 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图片或照片(专利公报出版)、 局部(若申请的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专 利 授 权

    可授权客体

    发明 技术方案(产品、方法)

    实用新型 技术方案 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

    外观设计 产品+适于工业应用

    不可授权客体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原子核变换;⑥标识性平面外观设计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新颖性

    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宽限期:6个月

    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 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 公开;②中国政府主办或承 认的国际展览首展;③规定 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 发;④他人未经同意泄露

    抵触申请:在先原则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机构、公布或公告时间

    同一申请人同样的发明创造:自选其一保留

    创造性

    定义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进步

    判断方法

    显著进步:a.更好的技术效果;b.技术 构思不同;c.新技术发展趋势;d.其他 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确定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去呗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 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实用性 不具备情况 违背自然规律或不可再现、针对人体 或动物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

    外观设计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与任何在先申请抵触

    创造性(明显区别)

    非冲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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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利 授 权

    可授权客体

    发明 技术方案(产品、方法)

    实用新型 技术方案 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

    外观设计 产品+适于工业应用

    不可授权客体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原子核变换;⑥标识性平面外观设计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新颖性

    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宽限期:6个月

    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 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 公开;②中国政府主办或承 认的国际展览首展;③规定 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 发;④他人未经同意泄露

    抵触申请:在先原则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机构、公布或公告时间

    同一申请人同样的发明创造:自选其一保留

    创造性

    定义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进步

    判断方法

    显著进步:a.更好的技术效果;b.技术 构思不同;c.新技术发展趋势;d.其他 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确定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去呗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 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实用性 不具备情况 违背自然规律或不可再现、针对人体 或动物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

    外观设计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与任何在先申请抵触

    创造性(明显区别)

    非冲突性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1

    审查原则 依请求(一般原则) 仅对请求的范围、理由、

    证据进行审查

    依职权(必要时)

    理由

    法定理由 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二 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专利权已被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 无效,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 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 情形除外 “理由”指具体的理由;“证据”指 作为支持其无效理由而被引用的部分

    证据规则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 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一般不予考虑, 但此情形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 反证,可在指定答复 期内补充证据

    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 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 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 法定形式的公证文 书、原件等证据

    专利文件 修改规则

    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仅限于权 利要求书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 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 相比,不得扩大原 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 含在授权的权利要 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围

    外观设计不得修改

  • 2023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思维导图.pdf-图片9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1

    审查原则 依请求(一般原则) 仅对请求的范围、理由、

    证据进行审查

    依职权(必要时)

    理由

    法定理由 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二 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专利权已被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 无效,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 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 情形除外 “理由”指具体的理由;“证据”指 作为支持其无效理由而被引用的部分

    证据规则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 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一般不予考虑, 但此情形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 反证,可在指定答复 期内补充证据

    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 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 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 法定形式的公证文 书、原件等证据

    专利文件 修改规则

    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仅限于权 利要求书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 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 相比,不得扩大原 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 含在授权的权利要 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围

    外观设计不得修改

    专利无 效宣告2

    证 据 认 定

    域 外 证 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履行 中国与该所在国清理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 台湾形成的证 据,应履行证明 手续,3种情形 除外:

    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 国内外公共渠道获得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公 证 文 书

    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形式上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内容自相矛盾,相应部分内容不能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 事 人 承 认

    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证据或事实,合议庭应予以确认, 但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 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对一方陈述事实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 即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 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为和解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 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互联网证据 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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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无 效宣告2

    证 据 认 定

    域 外 证 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履行 中国与该所在国清理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 台湾形成的证 据,应履行证明 手续,3种情形 除外:

    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 国内外公共渠道获得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公 证 文 书

    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形式上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内容自相矛盾,相应部分内容不能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 事 人 承 认

    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证据或事实,合议庭应予以确认, 但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 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对一方陈述事实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 即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 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为和解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 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互联网证据 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1

    受 理

    特点 1个受理局、1种语言、1份申请文 件、1笔申请费、1个国际申请日

    程序

    向国际受理局提交 申请文件+缴费

    指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

    明确哪些国家要求优先权

    受理局形式审查(与国内申请大致相同)

    形成国际专利申 请文本(3份)

    受理本由受理局保存; 登记本为申请正本,需递交国 际局,申请日后18个月公布; 检索本送交国际检索单位

    检 索

    送交检索本 由国际受理局直接送交相应的国际检索单位

    检索

    PCT实施细则规定了最低检索文献范围

    不进行检索 不是PCT实施细则规定的必须检索内容

    不符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的

    国际检索报告 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国际局

    公布 有国际检索报告的,公布;未检索的,公布不检索书面意见

    初 步 审 查

    选定国 依请求启动本程序,审查结果用于哪些国家也依照请求原则; 选定国范围应在指定国范围内

    初步审查范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审查结果不具有约束力

    初审报告 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国际局

    保密 未经授权,国际局和初审单位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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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1

    受 理

    特点 1个受理局、1种语言、1份申请文 件、1笔申请费、1个国际申请日

    程序

    向国际受理局提交 申请文件+缴费

    指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

    明确哪些国家要求优先权

    受理局形式审查(与国内申请大致相同)

    形成国际专利申 请文本(3份)

    受理本由受理局保存; 登记本为申请正本,需递交国 际局,申请日后18个月公布; 检索本送交国际检索单位

    检 索

    送交检索本 由国际受理局直接送交相应的国际检索单位

    检索

    PCT实施细则规定了最低检索文献范围

    不进行检索 不是PCT实施细则规定的必须检索内容

    不符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的

    国际检索报告 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国际局

    公布 有国际检索报告的,公布;未检索的,公布不检索书面意见

    初 步 审 查

    选定国 依请求启动本程序,审查结果用于哪些国家也依照请求原则; 选定国范围应在指定国范围内

    初步审查范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审查结果不具有约束力

    初审报告 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国际局

    保密 未经授权,国际局和初审单位有保密责任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2

    国家阶段 的处理

    能否获得专利权取决于指定国本国法

    给予申请人权利 申请日为国际申请日

    程序要求

    中文提交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 请号、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缴费

    以外文提出的需提交中文译文

    在中国效 力终止情 形

    被撤回、被视为撤回

    优先权日起30/32个 月内未进入中国国家 阶段

    外观设计 国际申请 (按照 《海牙协 定》)

    与PCT类 似之处

    ①申请人可以向一个受理局提交 一个申请并指定多个缔约方 (可 以是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②申请一经注册,该注册日将在 所指定的缔约方视同申请日 ③授权: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 入指定国后,由相应的审查机构 进行授权审查

    受理 只能向国际局提交;通过申请人的 缔约方相关机构提交的,该机构不 行使注册审查功能

    注册 收到申请或必要更正文本时立即注册, 注册日为国际申请日

    公布 注册后,国际局公布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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