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讲 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法第56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TRIPs协定16条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
程中对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从而防止产生此类使
用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1、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享有该商标的权利。
2、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专有权与禁止权。
(1)以商标注册人自己专用为基础;
(2)禁止他人使用为核心。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法定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和排他权
(禁止权)的范围。
1.使用权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法第56条)
“使用权”在两个范围内受到限制:
①核准注册的商标;②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商标注册部门依注册申请,而核准注册的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名称。
(2)在超出上述范围之外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持有人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
2.排他权(禁止权)
(1)含义
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
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
标;
③有权禁止他人在与自己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
④有权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实施侵害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行为。
(3)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①集体商标,由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使用。
中级经济师-中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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