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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6-7分,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核心考点梳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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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是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也是难点,专业性强,需记忆的知识点多,理解难度较高,不仅考查对知识点的记忆,还考查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考查较灵活,建议结合教材精讲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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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情分析

本章每年考试分值在6-7分。

学习要求:

①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②掌握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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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考点梳理

考点1:物权的种类

分类依据

类别

物权的权利人

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目的角度对他物权分类

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

(1)用益物权: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2)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权力的性质不同

(1)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2)担保物权: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标的物不同

(1)用益物权: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2)担保物权:不限于此。

4、标的物价值形态

(1)用益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2)担保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也是从物权。

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

根据物权之存续

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

【2023年真题·单选题】物权中最充足、最充分的权利是()。

A. 担保物权

B. 所有权

C. 用益物权

D. 他物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自物权和他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选项B正确;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 ,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选项D错误;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选项AC错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都属于从物权

【2023年真题·单选题】下列权利中, 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 居住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留置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担保物权

(1)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选项D正确;(2)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选项ABC错误,属于用益物权

考点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

两者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3)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①绝对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②债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①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②债权属于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

③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注】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2023年真题·单选题】不能成为物权客体的是()。

A. 房产

B. 汽车

C. 胎儿

D. 电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考点3: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取得

1、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①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②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④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二)消灭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2023年真题·单选题】乙用甲丢的木头做了个根雕,根雕价值很高,收益归谁()。

A. 甲

B. 乙

C. 甲乙共有

D. 甲乙商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可取得新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利用甲丢弃的木头,雕刻成艺术价值很高的根雕,明显高于木头的价值,因此该根雕的所有权属于甲。

综上,本题选择B。

考点4: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定方式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不缺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如《民法典》规定∶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标的

可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为登记设立,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经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2、质权

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法律特征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类型

①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权利质权: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023年真题·单选题】下列财产中,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才能生效的是()

A. 航空器

B. 汽车

C. 生产设备

D.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抵押登记: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的情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选项D正确;ABC是可以抵押但是无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生效

【提示】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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