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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难点!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汇总:物权概述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09-04 00:00:01
导读:法律部分相对来说备考难度较大:一方面记忆量大,另一方面,法条的理解难度较高,且易混淆。赵聪老师上课善于用举例帮助各位理解,建议备考吃力的同学可以结合课程学习更高效。本系列将持续更新,大家记得关注我。

【法律部分是2021教材变动最大的部分,赵聪老师解析"法律部分变动”>>>

本章节考点:

主要考点

考查内容

备考点拨

物权

概念、特征

重点掌握物权的特征及其含义。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掌握具体的三大原则以及原则的具体含义。

不动产登记

1、 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10种,本部分有2021教材新增内容,大家可以重点注意一下。

易混淆考点精讲:不动产登记>>>

物权的种类

分类依据、类别

掌握物权的分类依据,及其类别以及类别举例。

考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间交换表现为债权。

3、物权相对于债权的特征

物权

债权

(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对世权)

(1)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均特定(“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2)债权属于请求权。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3)债权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的物、独立的物、有体物(非行为)、独立于人身之外。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券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

【注】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不具有。

(1)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债权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

即: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重要难点:物权的特征举例精讲>>>

(在此笔者精选了一道真题作为知识点的补充,这个题目的错误率较高,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经典真题:

1、下列物权中,以占有为权利象征的有(   )

A、留置权

B、动产质权

C、动产所有权

D、不动产所有权

E、抵押权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动产所有权以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考点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含义

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化: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创设新型物权。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转移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

(2)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的所有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

(3)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才能生效。

(4)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

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须按法律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导致所有权移转。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当物权主体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未规定,即使双方同意也不得采用。

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物权公示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内容: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法交付。

重要难点:物权基本原则精讲>>>

经典真题: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诚实信用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法定原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三:不动产登记

1、 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居住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021教材新增)

【记忆小tips】所有权(土地、房屋、构筑物、林木);经营权;使用权(建设用地、宅基地、海域);地役权;抵押权;居住权及其他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首次登记: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如:商品房建成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变化(权利主体是同一人,不需缴税)

(3)转移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进行,权利主体不是同一人的交易行为,依法缴税(契税、所得税等)。

(4)注销登记: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

(6)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不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

经典真题:

1、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称为( )。

A、转移登记    

B、变更登记

C、预告登记     

D、更正登记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力转移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故选B。

考点四:物权的种类

划分依据

类别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1)自物权:即所有权,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2)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物权。

设立目的


(1)用益物权:以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设立
目的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权利
性质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债是主权利

标的物

标的物为不动产

多种标的

其他

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

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有无从属性

(1)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

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所有权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2)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

如: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是从物权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1)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当事人意思不影响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2)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

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

(1)有期限物权: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

经典真题:

1、下列物权分类中,以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划分的是(   )

A、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B、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主物权与从物权

D、自物权与他物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py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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