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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总结!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汇总:所有权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09-06 17:21:05
导读:本文以表格的形式总结了所有权的4个考点,其中考点牵涉到其理解应用,不是简单地考查教材原文,大家要注意理解。收藏本文,轻松学习,本系列将持续更新,大家记得关注我。

本章节考点:

考点

考查内容

备考点拨

所有权

概念、法律特征

理解所有权的含义(包含四种权利)

理解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重点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本部分是难点,题目相对较“活”,注意理解其含义,考查以应用为主。

共有

概念、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注意区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关键词记忆区分】

易混淆考点精讲: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掌握专有权、共有权的内容。

 考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权

内容

含义

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

收益权: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权利人依法对财产处置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法律特征

独占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人妨碍或侵害。

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物权形式。

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

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弹力性: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予以解除,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考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

含义

取得

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分类如下:

(1)物权首次产生获得所有权:生产、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没收(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其他形式:先占、添附(混合、附合、加工)、发现埋藏/隐藏物、拾得遗失物(招领公告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4)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权转移所有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适用:动产、不动产,如房屋、货币、不记名证券

不适用:禁止/限制流通物,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

继受取得

通过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买卖、继承、赠与、互易、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合股集资等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

①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法定;无法定则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②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情形: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已登记/交付。

③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占有,虽未登记,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是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灭

 

相对消灭

原因:所有权主体变更,客体并未消失。

示例:权利人转让/抛弃物权;所有权人死亡。

绝对消灭

原因:所有权客体消灭。

示例:标的物损毁。

经典真题:(补充知识点

1、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下列孳息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果树上采摘下的苹果

B、存款获得的利息

C、母牛生下的小牛

D、羊身上剪掉的羊毛

E、出租屋收取的租金

参考答案:BE
参考解析:孳息分为天然率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2、村民韩某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大坛银元,坛内有一块木牌,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经查,王天民是同村村民王某的爷爷,抗战期间王天民的家人除王某一人在姨娘家躲过此难之外,其他人都被日寇杀害。此坛银元应(   )。

A、归王某所有

B、归韩某所有 

C、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D、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本题中的“大坛银元“显然不属于所有权不明的动产,其属于王某的爷爷王天民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此坛银元应归王某所有。

考点举例精讲: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考点三:共有

定义: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分别共有)

含义

共同关系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

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共有人不需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成立前提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不需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享有权利

须经全体人同意

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共有物的管理

对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对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处分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基于其应有部分可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可就利益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不得请求分割

可随时请求分割

考点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客体

权利

专有部分

(1)专有部分,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合法合规外,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

(1)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义务。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让。

经典真题:

1、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的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无须乙、丙、丁同意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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