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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增的2节!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汇总:股东权利等

作者:233网校-旸谷谷 2021-09-17 00:00:00
导读:《股东权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两个章节是从2020版本教材中独立出来的,今年备考需重点关注。收藏本文,轻松学习,本系列将持续更新,大家记得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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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点拨】《股东权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是在2020年教材的基础上加以补充,独立成一小节,大家在复习的时候注意一下。尤其是股东权利,在历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的考试中出题频率较高。重点掌握股权转让权中涉及的数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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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利

内容


               

表决权

指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则对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转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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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①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时,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真题: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D、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E、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ABDE            
参考解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选项错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A、50%

B、25%

C、30%      

D、10%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考点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董、监、高

内容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义务

1、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勤勉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规则上提出的最低标准是合法。

经典真题:

1、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C、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自国家行政机关辞职的人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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