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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核4-7分!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五章核心考点梳理

作者:233网校-欧数数 2024-04-17 10:06:57
导读: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在历年考试中分值占比较高,内容较多,不仅考查知识点的记忆,还考查在案例背景下对知识点的理解运用.

导读

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在历年考试中分值占比较高,内容较多,不仅考查知识点的记忆,还考查在案例背景下对知识点的理解运用,建议结合教材精讲班理解学习,利用好历年真题,学会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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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情分析

本章每年考试分值在4-7分。

学习要求:

①理解合同、要约、承诺

②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担保和保全、转让和变更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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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考点梳理

考点1: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

1、无效合同: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可撤销的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比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2)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3)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2023年真题·单选题】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行为中, 关于行为效力的说法, 正确的是()

A. 赠与行为属于双方共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属无效

B. 赠与行为和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行为均应无效

C. 赠与行为有效, 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行为无效

D. 赠与行为和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行为均应有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①当同时存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时,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

②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

选项A正确;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行为中,赠与行为属于双方共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无效。

选项BCD错误;而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则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则为有效;反之,则为无效。

考点2:合同的分类

分类依据

类别

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类

1、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类

1、诺成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

一定的名称分类

1、有名合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9~27 章规定了19类典型合同。 

2、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

需要特定的形式分类

1、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分类

1、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

例如,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023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保管合同

B. 租房合同

C. 赠与合同

D. 抵押合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A正确;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实践合同。

选项BCD错误,“租房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

考点3: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类型:

(1)协议解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①约定解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

1>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

2>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3>在约定解除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②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真题·单选题】甲、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于3月31日向乙交付一古董青花瓷花瓶,后乙得知甲已在3月25日就已将该花瓶高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此时乙有权()。

A. 行使撤销权

B. 变更合同

C. 行使代位权

D. 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 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属于此类型。

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

考点4:要约

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1)有效的要约需满足的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2)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

①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③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④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23年真题·单选题】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说法, 错误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无效

B.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无效

C. 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撤销

D.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错误选择,故选择B

考点5: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

2、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3、免责条款。

【2023年真题·单选题】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存在凡工伤者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那么关于该劳动合同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该劳动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B. 该劳动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C. 该劳动合同中凡工伤者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D. 该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题目中:劳动合同中存在凡工伤者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造成人身损害胡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本身是有效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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