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设立考点解析
信托的设立介绍
1. 设立信托的条件
①合法的信托目的——前提条件
②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基本条件之一
③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④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2. 信托的设立方式
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信托合同和遗嘱信托。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在我国,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3. 信托登记
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信托登记的类型包括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和信托更正登记等。
4. 信托文件的内容
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
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
信托文件可以选择载明的事项包括: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内容。
(一)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
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法》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该定义包括了四方面的含义:
(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财产拥有特殊的所有权性质,表现在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分离。
一方面 ,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将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来对待;
另一方面 ,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严格受限的,绝不允许受托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
原则上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的有限责任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信托管理的这种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
(三)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四个基本要素。
1、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是指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3、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①合法性;②确定性; ③积极性;④流通性。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 是信托行为意欲实现的具体内容。
按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包括三类:

(四)信托的种类(新改)
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财富管理 服务信托 |
家族信托 |
|
家庭服务信托 |
||||
|
保险金信托 |
||||
|
特殊需要信托 |
||||
|
遗嘱信托 |
||||
|
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
||||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行政管理 服务信托 |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
|
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
||||
|
担保品服务信托 |
||||
|
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
||||
|
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
||||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资产证券化 服务信托 |
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
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
|
非金融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
||||
|
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
|
风险处置 服务信托 |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
|||
|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
||||
|
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
||||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管理 信托业务 |
私募 |
自益 |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
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
|
权益类信托计划 |
||||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 |
||||
|
混合类信托计划 |
||||
|
公益慈善 信托业务 |
可能涉及募集 |
公益 |
公益慈善 信托 |
慈善信托 |
|
其他公益信托 |
||||
1、资产服务信托五类19个品种
A、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起点金额1000万。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 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
起点金额 100 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 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起点金额600万,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起点金额1000万,自益信托(薪酬管理除外),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
B、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
1)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3)担保品服务信托。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C、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D、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E、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五)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
1、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在许多方面信托融资比银行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既融资又融物,多边关系,直接间接融资相结合)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财产独立性。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一)信托起源及其在国外的发展
现代信托产生于英国、繁荣于美国、创新于日本。
(二)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
20世纪初,信托业传入中国。最早的信托机构由外国人创办。
1949 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一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开办信托业务。至20世纪50 年代中期全部停办。
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信托业在我国得到恢复和发展。后几次清理整顿。2007年,规范为“信托公司”。
(一)信托的设立
1. 设立信托的条件
①合法的信托目的——前提条件
②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基本条件之一
③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④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2. 信托的设立方式
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信托合同和遗嘱信托。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在我国,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3. 信托登记
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信托登记的类型包括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和信托更正登记等。
4. 信托文件的内容
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
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
信托文件可以选择载明的事项包括: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内容。
(二)信托的管理
1、信托财产的管理
由于信托财产是信托存在的基础,因此,信托管理最重要的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租赁、贷款等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运用。
最常见的是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受托人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受托人的权利:
①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②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③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损失除外。
受托人的义务:
①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③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其拥有的权利:
①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②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③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④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⑤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⑥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的义务,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权利的获得,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并签订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权利包括:
①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③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④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 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⑤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义务: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非因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合理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
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法》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该定义包括了四方面的含义:
(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财产拥有特殊的所有权性质,表现在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分离。
一方面 ,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将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来对待;
另一方面 ,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严格受限的,绝不允许受托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
原则上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的有限责任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信托管理的这种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四个基本要素。
1、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是指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3、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①合法性;②确定性; ③积极性;④流通性。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 是信托行为意欲实现的具体内容。
按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包括三类:

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财富管理 服务信托 |
家族信托 |
|
家庭服务信托 |
||||
|
保险金信托 |
||||
|
特殊需要信托 |
||||
|
遗嘱信托 |
||||
|
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
||||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行政管理 服务信托 |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
|
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
||||
|
担保品服务信托 |
||||
|
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
||||
|
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
||||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资产证券化 服务信托 |
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
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
|
非金融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
||||
|
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
|
风险处置 服务信托 |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
|||
|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
||||
|
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
||||
|
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
|
资产管理 信托业务 |
私募 |
自益 |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
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
|
权益类信托计划 |
||||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 |
||||
|
混合类信托计划 |
||||
|
公益慈善 信托业务 |
可能涉及募集 |
公益 |
公益慈善 信托 |
慈善信托 |
|
其他公益信托 |
||||
1、资产服务信托五类19个品种
A、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起点金额1000万。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 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
起点金额 100 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 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起点金额600万,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起点金额1000万,自益信托(薪酬管理除外),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
B、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
1)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3)担保品服务信托。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C、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D、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E、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
1、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在许多方面信托融资比银行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既融资又融物,多边关系,直接间接融资相结合)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财产独立性。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1、信托财产的管理
由于信托财产是信托存在的基础,因此,信托管理最重要的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租赁、贷款等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运用。
最常见的是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受托人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受托人的权利:
①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②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③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损失除外。
受托人的义务:
①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③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其拥有的权利:
①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②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③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④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⑤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⑥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的义务,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权利的获得,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并签订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权利包括:
①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③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④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 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⑤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义务: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非因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合理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生效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真正意义的信托制度。
后出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
以上"一法两规"从信托关系、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等方面规范信托业,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信托基本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市场信托关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信托市场的各个方面,也是制定其他信托行业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二)行业管理法规
信托行业管理法规以《信托法》为基础,主要包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市场准入、机构管理、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对信托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主要表现在:
①参考国际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
②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并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③强调“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确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损害。
2010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
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模式在经历了准入监管、业务监管两个阶段后,进入资本监管的新阶段,行业监管将从原先的窗口指导和行政调控转变为市场调控。
2017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共同发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变更和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规范。
2017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要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信托行业信息披露,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地开展。
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明确信托公司股东 、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