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概念与功能考点解析
信托的概念与功能介绍
(一)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
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法》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该定义包括了四方面的含义:
(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财产拥有特殊的所有权性质,表现在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分离。
一方面 ,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将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来对待;
另一方面 ,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严格受限的,绝不允许受托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
原则上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的有限责任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信托管理的这种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
(三)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四个基本要素。
1、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是指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3、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①合法性;②确定性; ③积极性;④流通性。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 是信托行为意欲实现的具体内容。
按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包括三类:

(四)信托的种类(新改)
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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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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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财富管理 服务信托 |
家族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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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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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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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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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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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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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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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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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行政管理 服务信托 |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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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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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品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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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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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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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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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
不涉及 |
自益或他益 |
资产证券化 服务信托 |
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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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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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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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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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 服务信托 |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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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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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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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 |
是否募集资金 |
收益类型 |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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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信托业务 |
私募 |
自益 |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
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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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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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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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类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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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 信托业务 |
可能涉及募集 |
公益 |
公益慈善 信托 |
慈善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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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益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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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服务信托五类19个品种
A、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起点金额1000万。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 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
起点金额 100 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 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起点金额600万,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起点金额1000万,自益信托(薪酬管理除外),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
B、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
1)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3)担保品服务信托。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C、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D、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E、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五)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
1、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在许多方面信托融资比银行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既融资又融物,多边关系,直接间接融资相结合)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财产独立性。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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