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发行人
政府 | 仅限于债券,用途为: ①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②弥补财政赤字、③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④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⑤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 |
政府机构 | 中央银行股票(类似于优先股); 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 |
企业 | 股票融资—筹得资金属于自有资本;债券融资—筹集的资金属于借入资本 组织形式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首次融资的途径 | 上市公司再融资 |
IPO | 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 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 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④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定向增发 | |
金融机构 | ①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
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5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2年,最近一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净资本≧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年,最近一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3、QDII基金的禁止性行为
①购买不动产;
②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③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④购买实物商品;
⑤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
⑥利用融资购买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⑦参与为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⑧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代销、包销(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包销 | 全额包销 |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 |
余额包销 |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 |
证券代销 |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

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设立条件 | ①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②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③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
主要职能 |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②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④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⑤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登记结算制度 | ①证券实名制。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②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③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④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⑤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 |

6、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和手段
目标:①保护投资者利益、②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③降低系统性风险
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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