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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证券从业基础第4章股票42个数字考点

作者:233网校-科科 2021-05-18 17:35:36
导读:证券从业基础第四章涉及到的数字知识点很多,有的在出题时不只是考数字,大家在看本文时除了对数字敏感外,对一些关键词也要有意识地记忆。

1、世界上最早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1602年在荷兰成立的东印度公司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20世纪早期,美国纽约州最先通过法律,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

4、沪市A股买卖的代码是以600、601、603开头。深市A股买卖的代码是以000开头,中小板股票代码以002开头,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5、1991年11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外投资者发行面值100元人民币、总共100万股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并于1992年2月在上交所上市。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只B股。

6、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上通过

9、《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12、1993年6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H股。

13、1994年8月,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纽约上市的N股。

14、1997年3月,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伦敦上市的L股

15、1997年5月,天津中新药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

16、1993年,证券市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并先后经历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和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核准制开始向全面注册制转变,注册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体现。

17、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18、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注册申请,这是首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规范运行。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6)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8)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0)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1)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2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发行人规范运行。

21、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数字要求有关的规定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司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22、深交所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3、配股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科创板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5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4、增发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科创板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5、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的要求: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规定。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⑤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腔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3)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数字相关要求):
   ①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②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6、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数字相关要求)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7、科创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数字相关要求同创业板)

28、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1、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3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

33、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35、强制退市的情形:(数字相关情形)
   (1)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36、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其交易时间:9: 15-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 11: 30 、13: 00-14: 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 57-15: 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37、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 其中ST股票和*ST 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科创板和创业板涨跌幅比例限制为20%,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38、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通。深港通2016年12月5日正式启动。沪股通和深股通每日额度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为420亿元人民币。

39、2019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沪伦通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开展沪伦通。2020年6月17日,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存托凭证(GD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40、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1、科创板交易时间: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 15 -9: 25; 连续竞价时间为9: 30 -11: 30、13: 0-15: 00;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时间为9: 30-11: 30、13: 00-15: 30,交易时间为15: 05-15: 30。

42、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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