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其持续督导期间为()。
A.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B.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C.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D.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4个完整会计年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36条第2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