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中对目前发行债券类性质金融产品有明确最长期限的包括( )。
Ⅰ.可转换公司债券
Ⅱ.短期融资券
Ⅲ.公司债
Ⅳ.可交换公司债券
A.Ⅰ、Ⅳ
B.Ⅱ、Ⅳ
C.Ⅱ.Ⅲ
D.Ⅰ、Ⅲ
Ⅱ.短期融资券为[一定期限,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为≤91天。Ⅲ、公司债与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均为1年以上,没有规定上限;Ⅳ.可交换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6年]。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4日证监会令第100号)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没有规定上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