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Ⅱ.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Ⅲ.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Ⅳ.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9)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