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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审批部门、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及责任追究规定

2012/10/31 16:46:23来源:233网校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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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2.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3.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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