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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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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的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负责有关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内容和申报表
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方式
为了减轻申报数据工作负担、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发了“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支持企业在线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填写完毕后,可以直接打印申报表格。
(四)申报时限及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必须向县级或者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告终止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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