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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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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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