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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质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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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业务范围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同申办资质的程序。
(二)证书遗失补发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三)证书有效期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四)证书变更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2.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五)资质注销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2.被依法终止的。
    3.自行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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