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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五章讲师讲解:第2节

作者:【宁德春】 2015年1月23日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l2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我国是世界主要煤炭生产国和消耗国。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一直处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煤炭工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多年的安全专项整治,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由于大多数煤矿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投人严重不足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又十分严峻。煤矿企业事故的死亡人数在我国工矿商贸企业和矿山企业中是最高的,在世界上也是最多的。据统计,在1990—2000年的11年间,全国煤矿年死亡人数在4500~7100之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2。煤矿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故应当建立新型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为了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从体制上、组织上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l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104号),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决定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河北、山西等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原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在69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独立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体系由此产生,这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次改革的显著特点是:一是政企分开。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开,建立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三级设置,既形成了完整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又保证了安全监察的独立性。二是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对全国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派出的办事处核定行政编制2800人,属中央垂直管理。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任职资格、培训、录用、监察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确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职责,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位、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轨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又相继制定、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三批22种执法文书,及时修订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满足了执法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经过近10年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建立起了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为保障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组建以来的十年间(1999—2009),全国煤炭产量由lo亿多吨增长到30亿吨,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每年近7000人减少到2600人左右,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5.4下降到1以下,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趋向好转的十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践表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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