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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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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其中适用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  险公司的有17项。除列举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任何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且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或是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都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免予报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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