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

233У-ҵʸ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银行业初级资格 >> 章节知识点 >> 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 知识点内容

保证

进入银行业初级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对本知识点:提问 补充

进入银行业初级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γ
γרҵʱԭ/Żݼʦ
ҵɷۺ-
31
34
300/300
ҵרҵʵ-ƾ
46
31
300/300
С
ҵרҵʵ-չ
32
44
300/300
ҵרҵʵ-˾Ŵ
49
33
300/300
ӽ
ҵרҵʵ-˴
30
30
300/300
Ա
  • ۼУԵ...
ظ
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